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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 新规草案:终止事由、30 天更正与五个月恢复期限

2026 年 7 月 30 日,美国国务院公示了一份规则草案 91 FR 48021,改写交流访问学者项目规定中的三个部分:身份终止(22 CFR 62.40)、项目延期(62.43)和恢复有效身份(62.45)。

这是草案,尚未生效。 意见征询期为公示后 60 天,即截至 2026 年 9 月 28 日,卷宗号 DOS-2026-0859,可在 regulations.gov 提交意见。

J-1 是访问学者、研究人员、实习生和交流项目参与者使用的类别。申请时同样填写 DS-160,凭发起机构出具的 DS-2019 办理,身份状态记录在 SEVIS 系统中。对从中国前往美国做访问研究的人员而言,下面第三部分的时限最值得注意。

终止:发起机构必须做的,与国务院可以做的

草案新增一项强制终止事由:交流访问学者在申请时或项目进行期间提供虚假信息,或未能完整、真实地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或文件的,发起机构必须终止其项目。草案举例说明可能被要求提供的材料包括在美住址证明、学历证明、以及在活动地点出勤的证明。

草案同时扩大了国务院自身可裁量终止的情形:

  • 国务院或国土安全部即时吊销或注销签证后,可终止其项目身份;草案表述为当事人须立即离境,否则可能面临遣返。
  • 提供虚假信息或未如实提供材料的,国务院同样可以终止。

草案新增一项有限的申辩机制:因未经授权就业或虚假陈述而被国务院终止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草案明确,不得以处境困难或其他情理因素作为申辩理由。

项目延期

草案以基于现行 SEVIS 功能的程序取代 22 CFR 62.43。发起机构在类别允许的最长期限内仍可自行办理延期;超出最长期限、需要国务院批准的,须在 SEVIS 中提出并向国务院提交证明材料。互惠生(au pair)延期的相关条款因内容重复而删除。

恢复身份:30 天窗口与五个月上限

这一部分对个人影响最直接。

"更正 SEVIS 状态",30 天。 若 SEVIS 记录因发起机构疏忽或系统变更而进入错误状态,发起机构自记录出错之日起有 30 天,可使用 Correct SEVIS Status 功能将其恢复为 Active 或 Inactive,无需申请、不收费用。

超过 30 天则须申请恢复。 若发起机构未能在该窗口内更正,就须提交恢复申请。国务院仅在交流访问学者失去身份的时间未超过国土安全部规定的期限时,才会考虑恢复为 Active;草案称该期限"目前为五个月"。超过这一期限的,只有在发起机构能证明存在特殊情形、且已尽快提出申请时才会受理。这取代了此前"超过 270 天不予受理"的做法。仅将记录更新为 Inactive 的恢复申请没有时间限制。

申请须附的材料。 申请在 SEVIS 中发起,证明材料须在 10 天内提交国务院,并缴纳 62.17 规定的不可退还费用,同时由发起机构出具正式信函,声明:当事人仍在继续原定的项目目标;身份中断系疏忽、无意或发起机构无法控制的因素所致;不予恢复将造成异常困难;期间未发生未经授权的就业;以及准确的项目结束日期。

哪些情况不能恢复为 Active。 无论是 30 天更正还是恢复申请,若交流访问学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都不能将记录恢复为 Active:

  • 未按其类别在 22 CFR 62 分部 B 下的规定维持原定项目目标;
  • 未按 22 CFR 62.14 维持所需保险;
  • 被发起机构或接收机构非自愿中止或终止;
  • 已获得 INA 第 212(e) 条豁免的肯定性建议;
  • 已获国土安全部批准转换为其他非移民身份;
  • 未缴纳第 104-208 号公法规定的 SEVIS 费用。

新增定义

草案将"未经授权的就业"的定义移入并更新至 22 CFR 62.2,与美国移民局政策手册第 7 卷 B 部分第 6 章的表述保持一致;同时新增"项目状态"的定义,与 SEVIS 记录可能呈现的状态值对应,包括 Initial、Active、Inactive、Terminated 等。发起机构依 62.12(a)(2) 保持 SEVIS 记录准确的既有义务,正是这些定义所依附的基础。

对你的 DS-160 意味着什么

草案不改变 DS-160 表格本身,也不改变在领事馆申请 J 签证的流程。它改变的是抵美之后的规则:

  • 认真回应发起机构的材料要求。 依草案,对住址、学历或出勤证明的要求作出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回应,本身就构成强制终止的事由,而不只是签证阶段的欺诈认定问题。
  • 签证被吊销即意味着项目终止。 签证被吊销后国务院可终止项目身份,草案预期当事人立即离境。
  • 身份出错有时限。 发起机构有 30 天免费更正的窗口;超过之后,恢复为 Active 通常只在失去身份约五个月内可行,且不得触及上述六项排除情形。
  • 被终止后再次申请时,领事官员可通过 SEVIS 看到终止记录,而 DS-160 本身也会直接询问既往的拒签与身份违规情况。参见214(b) 拒签是什么意思与F、J、I 签证的固定停留期。

常见问题

以下内容说明的都是提案中的规则,不是现行法律。该规则尚未通过,最终版本可能不同。请不要当作已定事项来安排。

这项规则已经生效了吗?

没有。目前是提案阶段,正在征求意见。发起机构今天该做的事没有变化。

发起机构有多长时间可以更正 SEVIS 状态?

提案给出的期限是自记录出错之日起 30 天,使用「Correct SEVIS Status」功能更正,无需申请、无需缴费。

超过 30 天怎么办?

需要提交恢复身份(reinstatement)申请:在 SEVIS 中发起,10 天内将证明材料寄送国务院,并缴纳 22 CFR 62.17 规定的不可退还费用。

失去身份多久之内还能恢复?

只有在失去身份的时间未超过 DHS 规定的期限时,国务院才会考虑恢复到 Active。提案称该期限「目前为五个月」。超过之后,只有在发起机构证明存在特殊情况、且已在情况允许范围内尽快提交时才会考虑。

原来的 270 天规则还适用吗?

提案取代了此前对超过 270 天的恢复申请一律不予受理的做法。这是提案中影响较大的变化之一,也是此前资料与现在说法不一致的原因。

恢复为 Inactive 有时间限制吗?

没有。对于仅将记录更新为 Inactive 的恢复,提案未设时间限制。时间限制针对的是恢复为 Active。

哪些情况完全无法恢复为 Active?

提案规定,若交流访问学者未维持原定项目目标、未按 22 CFR 62.14 维持保险、被非自愿停止或终止、获得 INA 212(e) 豁免推荐、经 DHS 批准转换为其他非移民身份,或未缴纳 SEVIS 费用,则 30 天更正与恢复申请均不能将记录恢复为 Active。

这会影响我的 DS-160 吗?

不影响。该提案与 DS-160 无关。

如何提交意见

意见征询期为 2026 年 7 月 30 日起 60 天,截止日为 2026 年 9 月 28 日,在 regulations.gov 上以卷宗号 DOS-2026-0859 提交。发起机构、接收单位和交流访问学者本人均可提交。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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